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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務基金

大同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院務發展基金專款設置與管理辦法

108.03.14經10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03.27經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提升大同大學電機資訊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未來發展及競爭力,改善學生學習環境,鼓勵本院師生在學術研究、教學、社會服務等方面有更傑出之表現,加強本院在國內外學術交流、各系系友聯繫及與產官學界等合作關係,設置大同大學電機資訊學院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大同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院務發展基金專款設置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以本院各系所向各界募款方式為之,設置及收支規定皆依本校會計制度辦理,動支時須獲本院院長與會計室主任同意。
 
第三條 捐款人(單位)得透過教育部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或以現金、劃撥、信用卡或支票等方式將款項捐入本校帳戶,並指明作為本基金之用。本基金之捐款收入應由本院定期公布於網站。
 
第四條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舉辦學術活動及本院系友交流
(一)辦理本院系友交流活動。
(二)辦理本院系友會相關之學術交流活動。
二、獎勵本院學生
(一)電機資訊學院獎助學金,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二)資助研究成績優異之同學參加國際研討會等活動,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三、院務發展所需經費之補助。
四、申請科技部/教育部計畫自籌款補助。
本基金未用之餘額不受年度用罄之限。
 
第五條 本院應於每年八月結算本基金前一學年度之各項收入,作為年度總收入。結算結果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中提出供審查,審查後結果公布於網站。
 
第六條 年度總收入之使用原則如下:
一、應保留至少百分之十作為長期發展基金。
二、舉辦學術活動及本院系友交流支出不得超出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四十。
三、補助院務發展所需經費不得超過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十。
四、年度結餘移為長期發展基金。
前項經費之使用由本院之專任教師提出申請,經院務會議審查通過後施行。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